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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甲利用火山小视频发布出售3斤左右的“狮子头鹅苗”的虚假信息,从而引诱被害人添加其微信(微信号:LJH0****、Y1566813****),而后以约60元一只的价格出售“狮子头鹅苗”。当被害人微信转账后,被告人郑某甲谎称已通过大巴车转快递发货,之后对被害人就不予理睬,或者向被害人发送鸭苗或刚孵化的普通鹅苗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

1、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王某某现金600元。2020年3月25日郑某甲主动将赃款退还。

2、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杨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3、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陈某甲现金300元。已退赃。

4、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耿某某现金300元。2020年3月25日郑某甲主动将赃款退还。

5、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陈某乙现金300元。已退赃。

6、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李某甲现金720元。已退赃。

7、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史某某现金500元。已退赃。

8、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狄某某现金300元。已退赃。

9、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葛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10、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唐某甲现金600元。已退赃。

11、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钟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12、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李某乙现金530元。已退赃。

13、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徐某某现金600元。2020年3月25日郑某甲主动将赃款退还。

1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郑某乙现金600元。已退赃。

15、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李某丙现金600元。已退赃。

16、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朱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17、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18、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余某某现金1200元。已退赃。

19、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沙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20、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覃某某现金500元。已退赃。

2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聂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2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金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23、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谭某某现金600元。已退赃。

24、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唐某乙现金500元。已退赃。

25、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郑某甲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许某某现金1200元。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等;2.书证: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4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及电话卡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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