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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19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郑某甲受叶某甲(已被判刑)指使,驾驶从浙江省乐清市**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租用的牌号为浙C8****的沃尔沃牌轿车,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底被害人李某某处,利用伪造的车主为郑某甲的机动车行驶证,以汽车抵押贷款的名义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同日,被告人郑某甲受叶某甲指使,冒充牌号为浙CB****的奔驰商务车的车主,以汽车抵押贷款的名义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0万元。叶某甲另外于2020年1月4日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0万元,并将上述1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前,叶某甲以还本付息的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人民币295370元。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轿车借用协议、车辆交接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还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车贷还款记录、抵押借款合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转押协议、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犯叶某甲、杨某某、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聊天录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君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在温,联系电话:l586870****。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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