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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报我院批准逮捕,因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甲在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街**手机店内虚构高利放贷赚钱理由引诱被害人姚某甲凑钱合伙放贷,姚某甲同意后通过朋友姚某乙向**公司贷款人民币65000元(每月付还本息人民币2158.01元),然后将其中55000元通过支付宝、银行账户、现金等方式拿给郑某甲用于放贷。郑某甲将其中50000元拿给女朋友郑某乙用于做服装生意,5000元用于个人挥霍。期间,郑某甲付还姚某甲上述贷款本息三个月后便停止还款,后在姚某甲多次催讨时以投资股票亏损、借钱给他人为由,拒不支付欠款。2018年5月9日,姚某甲因多次催讨未果且与郑某甲失去联系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8月6日,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1日,郑某甲家属为郑某甲向姚某甲付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相片、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记录、谅解书、收款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郑某乙、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健生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南区**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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