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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并向本院移送追加审查起诉郑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我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郑某甲于2016年与吴川市**镇**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来一辆车牌号为粤GM5****的黑色雅阁小汽车后,伪造该小车车主林某某的车辆登记证和身份证,通过杨某某介绍,2016年8月24日用该小车及伪造的车辆登记证、身份证,向被害人何某某抵押骗取借款2万元,用于归还债务。2016年9月3日,该小车被车主林某某用GPS锁定,何某某于2016年9月4日报案,被告人郑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一直不到案。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郑某甲在广东省珠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某甲骗取何某某的2万元尚未归还。

2.被告人郑某甲于2016年3月17日与湛江市**区**镇的**汽车租赁中心签订合同租来一辆车牌号为粤GM2****的紫色奥德赛小轿车后,伪造该小车的车主韩某某的身份证,将该小车抵押给湛江**有限公司,由湛江**有限公司为其居间借款35000元。由于被告人郑某甲不及时归还借款,该车辆被债权人处置,造成车主韩某某损失。经湛江市**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号为粤GM2****的奥德赛小轿车价格为人民币60166.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林某某、谢某某伟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件,以租用的车辆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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