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6********,汉族,大专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4月15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庆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在背负大量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谎称与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伙做流拍车、流拍房以及债权转让等生意,骗取被害人水某某信任后,以合伙并出资为由,先后骗取水某某61.5万元,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归还借款。案发前,郑某甲谎称利润等为由已归还水某某17.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水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辛某某、宋某某、郑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明、银行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43.7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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