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阿尾),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学校**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9月16日凌晨,同案人周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与被害人郑某乙(因本案已被判刑)在饶平县黄冈镇西雅图KTV发生纠纷被他人劝息后相约打架。当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受同案人周某某的窜招后与同案人周某某等多人在黄冈镇大澳村新码头与被害人郑某乙一方发生械斗。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一方点燃烟花、持枪状物等工具向被害人郑某乙一方射击,被害人郑某乙一方持枪向被告人郑某甲一方射击,斗殴双方致使被害人郑某乙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经饶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丙左眼眼球受损,盲目5级,腹部及四肢软组织挫裂创,部分异物存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郑某丁躯干部及左上臂软组织挫(裂)伤,乙状结肠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郑某乙右上肢软组织挫伤、深部软组织异物存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4月17日3时35分,被告人郑某甲醉酒后驾驶粤UVY****号轿车从饶平县黄冈镇往大澳村方向行驶,至饶平县黄冈镇南门桥时碰撞到桥面中间隔护栏。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郑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3.6mg/100ml。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戊、郑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危险驾驶罪可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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