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1日由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4日,孕妇步某甲由于身体不适到曹某人民医院妇产科三病区保胎治疗,同年10月28日发生脐带脱垂,实施剖宫产手术。术后,新生儿送入NICU进行抢救治疗。步某甲的婆婆卢某某(已判刑)及家属******病患。医院相关部门在会诊后得出结论并答复卢某某及家属院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家属可通过其他合法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解决问题。因对答复不满,卢某某向亲属提议通过闹事引起医院领导重视以解决问题,遂组织祝某某、赵某某、郑某乙、步某乙(已判刑)及被告人郑某甲等十余人于2016年11月4日、5日、6日先后多次到妇产科三病区护士站、一楼门诊大厅导医台、挂号收费处喧嚣吵闹、围堵挂号缴费处、拔断自助缴费机电源、**病人挂号及缴费,张贴传单、悬挂横幅,辱骂医院和医护、保卫、收款处等工作人员并发生撕扯,经医院、卫生局、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致使医院挂号、收款、导医台、护士站等医疗工作无法进行,延误病人就诊,影响产科病房产妇和新生儿休息,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卢某某、祝某某、郑某乙、赵某某、步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因对医院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和答复不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郑某甲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磊
检察员:朱素梅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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