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5日被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12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12月1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8年5月30日13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受雇于郑某丙力运载“红泥土”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路段填补路面时,其运载“红泥土”的一辆泥头车被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的一辆黑色小汽车拦截,后郑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乙、郑某丁(在逃)持一根竹棍无故随意对吴某某进行殴打,致吴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在殴打过程中郑某甲从其驾驶的小汽车内拿了一把西瓜刀准备砍吴某某,但被郑某丙力拦阻。经法医鉴定,伤者吴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郑某甲、郑某乙赔偿吴某某人民币38000元,已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力、郑某戊、郑某丁文、郑某丁群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块。
二、故意伤害
2017年1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郑某庚的儿子黄某某驾驶一辆小汽车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路段与郑某辛驾驶的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郑某庚得知后与郑某壬、郑某癸、郑某壹等五人来到现场。郑某庚等人到达现场后,与郑某辛一方发生争执,后郑某庚被现场十多名男子殴打,期间被告人郑某乙用拳头殴打郑某庚的鼻部及持刀砍伤郑某庚的脸部,致郑某庚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伤者郑某庚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郑某乙赔偿郑某庚人民币10万元,已取得郑某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癸、郑某壹、黄某某、郑某贰、郑某叁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庚、郑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三、敲诈勒索
2014年1月30日晚上,被害人郑某肆、郑某伍彬、郑某陆、郑某柒、郑某捌、“冬瓜弟”(基本情况不详)等人合伙在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市场利用“牌九”牌和骰子设赌。当天21时左右,郑某玖到场参赌;赌至次日0时左右,郑某玖因输钱后认为该赌场“出千”(意为赌博过程以欺诈方式蒙蔽赌客,获得钱财)、赌具骰子有问题,郑某玖便打电话叫被告人郑某甲过来现场。随后郑某甲带了十几名男子驾驶小汽车来到现场,郑某肆等人向郑某甲申明没有“出千”并将所使用的赌具骸子砸碎证实骰子没有问题,在此过程中郑某陆发现郑某甲带来的一名男子偷偷从裤袋里拿出几粒骰子,郑某肆等人认为郑某甲等人是来惹事的,双方便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郑某甲等人从其小汽车内拿出多把刀具,郑某肆等人见状立即逃跑,在此期间郑某甲威胁郑某肆、郑某伍、郑某陆、郑某柒、郑某捌、“冬瓜弟”要报复他们。2014年1月31日14时多,郑某肆等人因害怕郑某甲报复便来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南某某村郑**家中请求郑耀亮帮忙解决,郑**便叫来郑某甲并为双方调和。后郑某肆、郑某伍、郑某陆、郑某柒、郑某捌、“冬瓜弟”因害怕被郑某甲报复,被逼每人各拿出人民币17000元,共人民币102000元给郑某甲以了结此事。
2018年12月16日16时30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到揭阳市公安局地都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郑耀亮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肆、郑某伍彬、郑某柒、郑某陆荣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乙犯罪以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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