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郑某甲明知其同胞哥哥郑某乙系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并被网上追逃,仍安排郑某乙在自己经营的“二飞烧烤”店内打工,居住在自己租赁的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郑某乙于2019年5月8日在“二飞烧烤”店内被保定市公安局抓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霄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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