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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10月9日,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5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7月6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平度市**镇中***村的郑某某即被告人郑某甲的爷爷2006年1月1日从本村村委处承包了本村南约1000米处的南山果园,承包期限至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月4日郑某丙、郑某丁通过交行方式从本村村委承包上述果园。2017年12月13日至14日下午,被告人郑某甲到上述果园内持手锯砍伐35棵苹果树,其中绝产32棵,共计价值人民币19200元,减产3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乙、郑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丙、郑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平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出于个人目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良芳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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