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途经三亚市迎宾路苏商大厦时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82元)没有上锁。于是,郑某甲返回住处拿了一把螺丝刀后再次来到苏商大厦电动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林某某的电动车推离停车位50米远处,然后用螺丝刀将该电动车的钥匙锁撬开,把电线拔出来再用打火机将电线烧破后接线启动电动车并驶离现场。得手后,郑某甲于当天将该电动车骑到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卖给其弟弟郑某乙。
2020年1月17日11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号**宾馆**房将被告人郑某甲抓获。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8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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