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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汉族,大专文化,浙江********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镇***弄**号***室,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镇******幢***室。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采用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岱山县**镇**路**号一楼西向一间客厅间,在行窃过程中被被害人金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窃得财物。

2019年12月6日19时许,侦查机关在岱山县**镇******幢***室将被告人郑某甲传唤至岱西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竹蔚

2020年7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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