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9********,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区**号。2006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9年10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利用在定兴县**网吧工作之便,盗窃网吧经营者张某某等人放在吧台抽屉内的设备款人民币15000元(已挥霍),后逃匿。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自愿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陈述;3.证人郑某乙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即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忠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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