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 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1********,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因经济拮据,萌生盗窃他人财物念头,自2018年8月起多次携带盗车工具在澄海各地盗窃摩托车,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郑某甲和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至澄海区东里镇西洋村象山休闲区门口盗走被害人蓝某某一辆灰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2****,价值5660元),后二人将该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另案处理)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2、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莲下镇建阳唐龙健身房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甲一辆黑色新大洲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9****,价值8350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200元,二人平分。
3、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隆都镇环卫所楼下盗走被害人金某某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3****,价值6649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4、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洋购物中心盗走被害人唐某某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牌,价值4811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500元,二人平分。
5、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洋购物中心盗走被害人张某甲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4****,价值5430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700元,二人平分。
6、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德兴食府盗走被害人张某乙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9****,价值8784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7、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城南路8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甲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7****,价值6929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8、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洋购物中心盗走被害人林某乙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牌,无法估价),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700元,二人平分。
9、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南洋购物中心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8****,价值6704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700元,二人平分。
10、2019年2月2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文化路江爱凤饮品店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牌,价值4774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200元,二人平分。
11、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隆都后溪鱼市一服装店前盗走被害人郑某乙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0****,价值6887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12、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凤翔街道秀夫路北5巷9号住宅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乙一辆白色飞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4****,价值4540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200元,二人平分。
13、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凤翔街道莱美路南通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牌,无法估价),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14、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凤翔街道陆厝围A8幢门口盗走被害人蔡某某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7****,价值7802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15、2019年2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莲下镇管陇路口山海天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甲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牌,价值4960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16、2019年2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隆都镇美佳福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许某某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8****,价值5763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500元,二人平分。
17、2019年2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隆都镇后沟村油菜花田村道盗走被害人王某乙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1****,价值5583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18、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隆都镇美佳福超市游乐园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丙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牌,价值4898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19、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隆都镇前美村竹宅路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丙一辆白色豪悦牌二轮摩托车(无牌,价值3678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200元,二人平分。
20、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隆都镇后沟村油菜花田村道盗走被害人陈某乙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6****,价值10707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21、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莲上卫生院对面住宅门口盗走被害人蔡某某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9****,价值5155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700元,二人平分。
22、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永嘉花园停车场盗走被害人林某丙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2****,价值6795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800元,二人平分。
23、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城中大道678住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辆深灰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无牌,价值5424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400元,二人平分。
2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溪南镇教师楼宿舍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丙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8****,价值4735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200元,二人平分。
25、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广益街道猛狮国际广场盗走被害人林某丁一辆灰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9****,价值9624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500元,二人平分。
26、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莲上镇竹林市场附近巷口盗走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0****,价值5855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27、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广益街道卜蜂莲花超市车棚下盗走被害人陈某丁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1****,价值6571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28、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东里镇盈景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戊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0****,价值6406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800元,二人平分。
29、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凤翔街道港口凤新一路一住宿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丁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粤D5****,价值6213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1600元,二人平分。
30、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林某甲至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城中大道3号铺面(678住宿斜对面)盗走被害人杜某某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无牌,价值4557元),后二人将车销赃到潮州饶平“老二”,卖得赃款800元,二人平分。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12月20日在潮州市绿榕北路永豪摩托车行被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某甲盗窃作案30宗,盗窃数额共人民币17424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蓝某某、陈某甲、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2、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杰
2020年6月1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七册;
3、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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