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住凤台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早上,被告人郑某某趁被害人林某某在**镇菜市场买菜时,将林某甲放在其所骑三轮车把上的紫色布兜扒走。后其将该布兜内黑色长方形钱包内的3900元现金及银行卡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领条等书证;
2.林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郑月兰犯盗窃罪的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适应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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