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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郑某甲与何某某、许某某、方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分别结伙,在厦门市思明区采用撬门、推门、撬锁的手段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与许某某、方某某结伙到**街**号,撬门入户,盗走被害人苏某某一张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木质供桌,后由许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郑月跃。

2、2013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与何某某结伙窜至厦门市思明区**街**号,撬门入户,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客厅内的一张木质桌子。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在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木质供桌一张之物证;

2、证人郑某乙、何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供桌”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厦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厦门市博物馆联合出具的《文物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范晓甘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394****,保证人郑某丙,联系电话188596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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