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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村**号。2008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9月8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月13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青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8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青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白天,被告人郑某甲在青田县**街道****楼,以撞、踹的方式破坏被害人家房门后进入四楼前间卧室,从卧室床头柜中盗走一串黄金手串。经鉴定,该手串价值人民币81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次月14日,被盗手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2019)浙11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护照复印件;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Z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020年8月17日、9月14日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10月1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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