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9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废品回收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1.2020年1月,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后,由被告人郑某甲驾车,在被害单位重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高新区含谷镇皇庭珠宝城项目工地,盗走空调7台,其中格力牌空调1台、格力牌窗机1台、美的空调1台,美的牌窗机1台,澳柯玛牌窗机1台,美的室内挂机1台,海尔牌室内挂机1台。经认证,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1415元。
2.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刘某某等人经共谋后,先后3 次在被害单位重庆*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高新区青龙咀立交项目部工地,盗得春兰牌空调外机22台,格兰仕空调外机1台、LG空调外机1台、春兰牌室内挂机1台、格力牌柜机1台、格力牌空调外机1台。经认证,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6065元。
3.2020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甲伙同刘某某经共谋后,先后两次在被害单位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高新区未来城工地,盗窃铝合金型材16根,经认证,被盗铝合金型材价值人民币6560元。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南二路1078号废品回收站,先后多次收购明知是他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在上述地点,先后三次收购刘某某盗窃所得的空调外机3台,具体包括长虹牌空调1台价值245元;无品牌窗机1台价值245元,康拜恩牌外机价1台值225元,共计价值715元。
2.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收购刘某某盗窃所得的2台水泵。
3.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上述地点,先后多次收购刘某某盗窃所得的铝合金型材13根,经认证,价值人民币5330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郑某甲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被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郑某甲、郑某乙共同退赔被害单位重庆*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并获取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空调等物证;
2.户籍信息、转账记录、价格认证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丈量笔录、确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价值62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甲判决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911561****;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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