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9********,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镇**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司法机关羁押。2012年1月,张某某朋友何某某经同乡郑某乙介绍认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甲以有关系能够帮张某某取保候审、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先后多次以跑关系需要资金为由,从何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8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电
检察官助理:王成莉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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