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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6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98********,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一平房内盗走灰白色oppo手机一部(已缴获)。

同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一酒店前台盗走银白色OPPO R9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30元,已缴获)。当天23时许,郑某甲在东莞市一宵夜档收银台盗走银白色OPPO手机一部(已缴获)。

同年8月底某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惠州市淡水一家具厂宿舍三楼一房内盗走黑色oukl手机和棕色奥乐手机各一部(奥乐手机价值人民币10元,两部手机均已缴获)。次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进入惠州市淡水另一手机工厂宿舍五楼盗走黑色华为荣耀8手机一部(已缴获)

同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居住的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工业区 **栋**室盗走被害人钟某某蓝黑色VIVO Y93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80元,已缴获)。同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郑某乙(另案处理)在同一栋楼的**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金色VIVO X9S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未查获)。

同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报案。次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宝安区石岩街道**社区**工业区**栋**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7部手机照片;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尿检报告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讯问笔录二份,情况说明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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