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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7********,汉族,福建省华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系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甲,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上班期间,骗取同事郭某甲的手机,以扫码盗窃的方式,分三次盗刷郭某甲手机微信内共1270元,用于偿还赌债。后利用郭某甲手机微信骗取郭某甲妻子转入3000元,被告人郑某甲再以扫码盗窃的方式将该3000元盗走用于偿还赌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对被告人郑某甲、被害人郭某甲、作案地点、案发时的视频监控截图、微信资料截图、被抓获地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郭某乙、郑某乙、林某某的证词;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3月24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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