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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6月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桂平市**镇**圩郑某乙的手机店,盗走了一台VOVIY93手机和两叠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

2.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通过攀爬的方式再次进入桂平市**镇**圩郑某乙的手机店,盗走了一台VIVOY5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9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手机发还郑某乙。

3.2020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桂平市**镇**村龙某某家,将停放在屋内的一辆轻骑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

2020年5月2日中午,公安民警在桂平市木圭镇开发区市场将被告人郑某甲抓获,并当场扣押了一辆轻骑牌摩托车。破案后,扣押的摩托车已经发还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郑某乙、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乙、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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