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村**号,现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庄**号**室。郑某甲2015年3月11日因盗窃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行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6号公馆KTV,拽开后门进入室内,从该KTV二楼吧台处盗走人民币470余元、软中华香烟一条、黑兰州香烟两条、吉祥兰州香烟一条零四盒、芙蓉王香烟七盒等物品。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585元。案发后将查获的软中华牌香烟一条、芙蓉王牌香烟七盒、吉祥兰州牌香烟一条两盒、现金461.5元及销赃款28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
3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5、微信付款截图、消费账单、收据、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6、关于软中华牌、黑兰州牌等香烟的西价认字(2020)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8、证人祝某某、李某某证言。
9、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0、光盘一张。
11、刑事判决书、违法人员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梅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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