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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31岁,198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61989********,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住纳雍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龚乔秀,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15325201111926970。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泸西县****有限公司出售废铁、废皮管等废品给郑某甲,郑某甲因前期收购废品转卖后赚钱少,遂焊接一装水重量为220千克的不锈钢铁皮水箱在其云******轻型普通货车上,后郑某甲和郑某乙(在逃)在泸西县****有限公司收购废品时,进场时将水箱内水装满进行车皮过磅,过磅以后才开始向车上装废铁,在装废铁的过程中把车上水箱内的水放空,再进行连货过磅,盗取与水箱内装水同等重量的废品获利,对泸西****有限公司造成损失11308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人员身份证、驾驶证相关复印件、收据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车辆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绶仑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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