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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涉嫌盗窃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3 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8281990********,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家住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甲曾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4月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郑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甲骑摩托车从**镇回**家中,在路过**国道**镇**村**组**商店时,便趁**商店关门无人之际溜到商店屋后攀爬至二楼窗外,拧开防盗窗螺丝入室实施盗窃,郑某甲在一楼商店内盗窃现金600元,在商店一楼和二楼盗窃五星皖香烟27条、普皖香烟20条,之后便从二楼窗户离开现场。因担心受到法律追究遂打电话告知其哥郑某乙,郑某乙带着郑某甲以及郑某甲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到**商店找到公安民警主动投案。经岳西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五星皖香烟27条和普皖香烟20条价格为9620元。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甲到岳西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郑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郑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郑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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