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与郑某乙在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石某某中吃饭时发生争执。过后不久,两人相继离开石某某家。2019年6月17日23时许,郑某甲与郑某乙相约在北海市铁山港区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路口见面,随后两人发生争执,郑某甲持刀将郑某乙砍伤。期间,陈某某途经该处,被郑某甲持刀划伤。经鉴定,郑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七、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