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1********,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中午12时许,因喂鸡琐事,郑某甲帮助妻子廖某甲前往邻居赵某甲家中讨要说法,讨要说法过程中,郑某甲与赵某甲发生了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郑某甲用手扇了赵某甲两巴掌,并使用铁脸盆反砸向赵某甲,砸中赵某甲右手,导致赵某甲右手无名指骨折。2019年12月10日,经石城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前往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等相关书证;2.伤情鉴定意见;3.证人郑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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