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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月**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郑某乙”(未查清真实身份)、“郑某丙”(未查清真实身份)、“炮头”(未查清真实身份)等人在**镇**村路口处持刀和棍追逐谭某甲(未成年,15岁)、梅某某(未成年,14岁)、冯某某(未成年,15岁)、谭某乙(未成年,14岁)等人并要和谭某甲、梅某某等人打架。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将谭某甲等人追逐至**镇铭某某饭店附近处后,梅某某、谭某甲等人驾车逃跑。梅某某等人驾摩托车逃跑过程中,被两三名不知名的蒙面男子驾车追逐至**镇**村冯某甲家门口处,梅某某将摩托车放在冯某甲家门口处,然后梅某某等人跑上冯某甲家二楼躲藏,后来梅某某放在冯某甲家门口的摩托车被两三名不知名的蒙面男子故意毁坏。经讯问,被告人郑某甲对追逐梅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否认毁坏梅某某车辆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家属赔偿梅某某方4000元,梅某某方同意对郑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乙、谭某甲、梅某某、冯某某、冯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 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凶器追逐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被抓获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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