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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毁坏财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9时59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驶牌照号津K****8棕色东南DX7PAI牌SUV汽车,在天津市北辰区辰昌路向龙居道右转弯时,与被害人杨某某的牌照号津A******5白色帝豪牌汽车发生纠纷,郑某甲驾车故意撞击杨某某所驾车辆,致杨某某的牌照号津A******5白色帝豪牌汽车受损。经价格认定,津A******5白色帝豪牌HQ7002BEV37汽车受损价值及工时费共计10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受损的鉴定意见;5.勘验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毁坏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靳玉梅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4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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