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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台江区**公司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因故意伤人,于2020年7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练某某醉酒状态下因行车路线与被告人郑某甲发生争执,对郑某甲多次辱骂并拒付车费,导致被告人郑某甲情绪失控,欲开车与对方同归于尽。同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郑某甲在被害人练某某不断辱骂、挑衅下,驾驶闽AT****出租车搭载被害人练某某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路中汽游艇驾校门口附近,欲冲入闽江,此时被害人练某某主动下车,后在郑某甲不断挑衅下再次上车。随后,郑某甲驾驶出租车两次开车冲撞沿江护栏,在此过程中导致副驾驶位的练某某头部撞伤。在被害人练某某打开车门仓皇逃离车辆并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郑某甲仍然驾驶出租车正面撞击练某某,因车辆撞到墙柱未果;其后郑某甲倒车避开墙柱,再次正面冲撞练某某,因车辆被地上限行石卡住导致无法动弹。被告人郑某甲随即下车对被害人练某某进行追打,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多次对被害人练某某腹部进行捅刺,被害人练某某用皮带抽打被告人郑某甲。水果刀折断后,被告人郑某甲跑回车上取下千斤顶继续追打练某某,直至追不上练某某后才罢手。随后,二人各自报警,被告人郑某甲留在现场等待民警。

被害人练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眼眶挫伤、胸腹部及左手掌多处创口、额顶部擦伤及右前额部创口,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练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路面痕迹不符合事发时紧急制动时的制动拖印痕迹特征。

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17日,郑某甲家属替郑某甲赔偿被害人练某某医药费7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报警登记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2559、2580、2823号鉴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535号、536号、车痕(C)鉴字第9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闽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099、毒鉴字第2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N6053号毒物检验报告书

5. 勘验、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出具的榕台公(刑)勘(2020)Kxxxx013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对应的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郑某甲、被害人练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车内、车前、鳌港路路口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因被害人激化矛盾意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沁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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