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猇检刑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猇亭区**居委会**组**号,住宜昌市猇亭区**村**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8日至9月8日、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8月10日、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两家因店面相邻多次发生矛盾。2019年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骑摩托车到被害人李某甲新租店面(位于宜昌市猇亭区**路口)辱骂后骑车离开。14时许,李某甲与妻子孙某某、女儿李某乙到郑某甲经营的“小郑摩配”店找郑某甲及其父郑某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后打斗,郑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在拉扯中倒地。李某甲倒地后抓扯着郑某甲衣服,郑某甲用手按住李某甲上肢,膝盖跪压李某甲胸口,后被人劝开。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右侧第4、5、6、7前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挫裂创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检查报告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冯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查笔录;6.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翔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猇亭区**村**室,联系电话1387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带民事诉讼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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