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屏南县**镇**村**,住屏南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在屏南县**镇**村**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0时许,被害人郑某乙因其家中水管被村道工程损坏一事前往屏南县**镇**村**被告人郑某甲家中。期间,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郑某甲双手抓住郑某乙胸腹部衣服,将郑某乙朝沙发椅背上用力推撞并致其倒地。后郑某乙起身欲离开,郑某甲将其拦住并用手推郑某乙致其再次倒地。经屏南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郑某乙右侧第6、7肋骨骨折,左侧第6、7、8、9、10肋骨骨折,伤情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已支付被害人郑某乙医药费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郑某甲到屏南县公安局双溪派出所投案,并向屏南县公安局缴纳赔偿保全款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张某甲、陆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住屏南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70602****。
2.侦查卷宗1册、笔录6份、治安调解材料2份、情况说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已向屏南县司法局委托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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