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郑某甲在仙游县**镇**村**号家门前大埕空地上与被害人郑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郑某甲持碗砸向被害人郑某乙的脸部,致郑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垫付被害人郑某乙医药费人民币7940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郑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尾妹
检察官:陈美宪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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