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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甲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2时许,在定远县炉桥镇七里村西庄组郑某乙家门口,郑某丙酒后与在场的郑某丁、郑某甲等人聊天,由于之前郑某丙与郑某丁家发生过纠纷,郑某丙在场发牢骚骂人,后与郑某丁、郑某甲兄弟二人发生口角,两人上前对其进行殴打,郑某丙被打摔倒在地后郑某甲上前用脚对郑某丙身体进行踢打,导致郑某丙腰部肋骨受伤。经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丙左侧第6、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戊、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丙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玲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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