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11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家中发现其母亲李某某与被害人郑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菜刀将郑某乙头部、手部、背部砍伤。经鉴定:1. 郑某乙休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左侧顶固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右手食、中指指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4.左手第3、4、5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头部、右肩背部及双手创口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某甲已与被害人郑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已获被害人郑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伤情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只
张海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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