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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挪用公款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文某某**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科员,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某某**镇**村,住浙江省文某某**镇**村**幢**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时任**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信访)办公室科员兼驻**村驻村干部的被告人郑某甲,利用负责收取、保管、上缴**村医疗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在2017年5月31日前将其陆续收取的2017年度**村的72500元医疗保险费挪用于归还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个人生活使用。经**镇人民政府多次催促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7年12月4日将其挪用的72500元医疗保险费上缴至**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账户。

2018年,时任**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科员兼驻**村驻村干部的被告人郑某甲,利用负责收取、保管、上缴**村医疗保险费的职务便利,在2018年5月31日前将其陆续收取的2018年度**村的74560元医疗保险费挪用于归还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个人生活使用。经**镇人民政府多次催促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8年9月20日将其挪用的74560元医疗保险费通过**村出纳邢某某上缴至**镇人民政府账户。

文某某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前科信息查询单、履历材料、医疗保险工作部署会议记录、医疗保险催缴信息截图、**镇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镇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关于**村201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款情况的说明、医疗保险收缴财务凭证、银行账单、协助查询通知书、银行明细、支付宝截图、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钟某某、赵某甲、伍某某、张某甲、季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赵某乙、周某某、黄某某、郑某乙、朱某乙、朱某丙、潘某某、郑某丙、刘某某、邢某某、李某某、郑某丁、郑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大部分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银

                              检察官助理 周佳慧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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