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乙、张某甲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他子女赡养纠纷一案,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11 年8月17 日作出(2011)蓟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郑某甲及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一中民一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该项判决。被告人郑某甲按照判决内容执行至2012年7月份。为逃避继续履行判决内容,被告人郑某甲于2012年9月4日与其丈夫张某乙协议离婚,将家中房屋、存款全部归其丈夫张某乙所有,一女由张某乙抚养。离婚后被告人郑某甲不再主动履行判决,其父母多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被告人郑某甲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郑某甲因拒绝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之后被告人郑某甲仍拒不履行判决。2014 年5月20 日,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蓟民初字第774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郑某甲及其他子女每人每月各给付父母赡养费的数额增加至400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因被告人郑某甲仍拒不履行判决,郑某乙、张某甲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被告人郑某甲,但被告人郑某甲外出务工,并更换联系方式,逃避履行判决,致使原判决无法执行。
后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报告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供述与辩解;
4.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判决,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颖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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