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6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1********,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22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乙与被告人郑某甲共同偿还杨某某借款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郑某甲未履行,杨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同月17日,该院向郑某甲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于次日裁定查封郑某甲与其妻子及儿子共有的位于三门县**街道**巷**号的房屋,上述文书均邮寄送达。同年5月22日,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同月29日公告责令郑某甲迁出房屋,后郑某甲一直未迁出。
案发后,郑某甲向三门县人民法院缴纳暂缓腾房保证金十万元,承诺在房屋拍卖成交后自行腾空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法院执行卷宗、拍卖房屋腾空保证书、终结执行裁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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