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6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违法嫌疑人郑某乙、郑某丙、朱某某、张某甲和张某乙(五人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12.0066万元。被告人郑某甲通过微信将上述投注号码及金额上报给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刑),以获取赌博“返水”营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案人吴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郑某丙、郑某乙、张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等:微信转帐截图及其提取账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六合彩赌资人民币12.0066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河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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