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及住址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郑某丙、郑某丁(均已判刑) 于2017年2月份开始在位于潮阳区**镇**村**老厝内合伙开设一个“三公抢”和“鱼虾蟹”的赌场聚众赌博。后同案人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张某甲、郑某壬、郑某癸、蓝某某、张某乙、郑某壹(均已判刑)、“张某丙”、“刘某某”(均身份不明)、郑某贰(另案处理)陆续以2000或3000元不等的资金入股该赌场。该赌场由郑某戊负责管理赌资,郑某丁负责在赌场内提供高利贷,郑某丙、蓝某某、张某乙轮流负责“三公抢”的洗牌、赔食及“鱼虾蟹”的摇骰子和赔食,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等其他赌场合伙人则在现场参与赌博以增加人气,吸引赌客前往赌博。同时该赌场以每天100元至250元不等的报酬雇佣被告人郑某甲及同案人郑某叁(已判刑)为赌场把风。至20l7年5月14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时,共有l00多人参与赌博,共抽水牟利l00多万元。抓获现场查扣赌桌5张、扑克牌4副、鱼虾蟹赌具1副、记账笔记本3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郑某乙、郑某肆、林某甲、郑某伍、郑某陆、林某乙、郑某柒、郑某捌、郑某贰的证言和辨认;

3. 同案人张某甲、郑某丁、张某乙、蓝某某、郑某丙、郑某叁、郑某庚、郑某己、郑某戊、郑某辛、郑某丙、郑某壹、郑某壬、郑某癸的供述和辨认;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俊盈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镇**村;

2.案卷五册、证据目录一份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