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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3********,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伙同游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决)在南靖县和溪镇和溪村旧饼干厂厂房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骰子以“牌九”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赌场按庄家开庄或赢钱的10%收取场租,前后开设十多天,每日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共收取场租60000元,被告人郑某甲分得150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退缴涉案款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郑某甲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南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同案犯游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林某某的证言;5.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颖

检察官助理:黄一婵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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