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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郑某乙(另案处理)为攫取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网罗郑某戊、郑某已、郑某庚(均另案处理)等,逐渐形成以郑某乙为首,郑某丙、郑某丁等人为骨干成员,郑某甲、郑某戊、郑某庚、郑某已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1月29日,郑某辛因对房屋拆迁赔偿不满意,在电话中与郑某乙争吵,后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人带领十余人驾车来到现场,携带棍、催泪瓦斯等到郑某辛家,郑某乙先对郑某辛辱骂殴打,郑某辛躲进屋内,郑某乙等人持棍等对郑某辛家的门撞击、打砸,并用催泪瓦斯往屋内喷;后郑海壬的父亲郑某癸到了现场,郑某乙威胁郑某癸,郑某癸下跪求情,被告人郑某甲朝郑某癸脸上扇;后郑某辛的侄子郑某子、郑某丑(1997年**月**日出生)赶到现场,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人拿着木棍对二人实施殴打,郑某丑跑开,郑某乙拿着木棍、郑某丙开着车在后追赶,撵上后,再次对郑某丑实施殴打,郑某乙扬言把郑某丑拉到河南弄死。后郑某丙把郑某丑装进后备箱拉到郑某辛家门口,郑某乙、郑某丙等人又对郑某丑实施殴打,并再次准备把郑某丑装进后备箱内带走,被周围的邻居制止。其间,群众让村长郑某戊管,郑某戊叫喊“使劲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常某某、郑某寅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辛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尹小燕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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