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无业,2018年12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2月26日因辱骂他人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东门口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面馆内,看到冯某某、安某某等人带着一个小孩来到该面馆吃饭,郑某甲看到这名小孩后,走到冯某某、安某某等人所坐的餐桌附近,向这名小孩兜里塞了100块钱,小孩母亲安某某看到后,随即向郑某甲归还了这100元钱。郑某甲收到钱之后,酒后滋事,对冯某某、安某某一行人进行辱骂、恐吓,冯某某随后报警,被公安人员带离。
2.2020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街**馄饨馆内饮酒,郑某甲酒后滋事,对王某某一行三人进行辱骂,王某某一行三人因害怕退餐离开该门店。
3.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来到衡水市桃城区**面馆,酒后滋事,对该门店店长田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并拦截其他来该店就餐的顾客,后该店工作人员对郑某甲进行了劝离。
4.2018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酒后回衡水市桃城区**路**小区,在小区门口,因心情烦闷,将该小区门口的起落杆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5.辨认被告人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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