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2000052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横**号。2020年9月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酒后与被害人郑某等人微信上发生口角,遂持一把菜刀赶至饶平县黄冈镇**居委会**横,后对到场的被害人郑某1、郑某2进行追砍,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被害人郑某1已谅解被告人郑某甲。
202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甲主动到城北派出所投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1右上臂软组织划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郑某2右上肢软组织挫(划)伤,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1、郑某2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7.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事后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 洪桂生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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