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多次邀约吸毒人员邵某某、郑某乙,在其上班兼住宿的陆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门口的保安室内,吸食毒品小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邵某某、郑某乙的陈述;4.人像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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