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三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路**号,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8月3日晚上、8月19日下午,在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其租住的卧室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郑某乙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收缴清单等;
2. 证人郑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以及长乐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 被告人郑某甲和证人郑某乙互相之间的辨认笔录以及对容留他人吸毒现场的指认笔录、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嘉
检察官助理:李心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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