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居委会**宫**号之**,捕前住饶平县**镇**园**栋**梯**号出租屋。2020年1月9日因吸食毒品大麻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2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在其位于饶平县**镇**园**栋**梯**号出租屋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3.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4.2020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其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郑某甲和吸毒人员林某某因吸食毒品在饶平县**镇***园**栋**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大麻3小包。被告人郑某甲浩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D202001034001、D202001034002、D202001034003号检材中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郑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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