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甲系一名吸毒人员,其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13日多次容留杨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其住宅内一起以烘烤方式吸食毒品。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郑某甲因吸毒被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9年9月16日遂溪县公安局民警对郑某甲住宅进行搜查,在其住宅房间茶几台面上搜出疑似吸毒工具锡纸2块、纸质烟枪1支。经鉴定:扣押的2块锡纸和1支纸质烟枪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材料;
6.毒品鉴定报告、尿检报告;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8.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材料、吸毒材料查询;
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10.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的酌情从重情节和有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院对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万争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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