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五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古田县**镇**村**号自家房子背后山坡上种植葫芦,用火柴烧干草,不慎引发“**”、“**”山场森林火灾,同时烧毁刘某乙等人的白木耳房及其内部物产,受灾户达13户。
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古田县**镇**村“**、**”的过火山场面积190868平方米,折286.3亩,过火有林地面积286.3亩。被烧林木立木总蓄积量为259.89立方米,其中:烧毁杉木蓄积量210.6立方米、株数10125株,烧毁马尾松蓄积量为49.29立方米、株数665株,烧毁果树(柰)林,株数5180株。
经宁德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山场火灾事故中物产及林木损失评估,火灾损失合计人民币1508366元。
被告人郑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古田县**林业站火情报告、气象资料证明、林权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姚某某、李某某、叶某丁同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倪某乙、刘某甲、郑某乙、叶某戊、刘某乙、倪某丙、叶某己、倪某丁、叶某庚、叶某辛、叶某壬、叶某癸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宁德市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在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四川
检察官助理 张杜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06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和重申执行福建省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第二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四公顷(210亩)以上的;(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二十八公顷(420亩)以上的;(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死亡二人以上的,或者重伤六人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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