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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甲危险驾驶)(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2*******,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东安**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粤J*****小汽车行驶至恩平市恩城南镇路15号门前附近路段时,在靠左侧泊车时车辆失控碰撞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左前侧的粤J*****号小型普通车尾部,并将该车推前再碰撞在路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安全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实郑某乙、王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6.72mg/100ml,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从重处罚。鉴于其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善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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